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