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年) 第五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处置 第十七条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