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 第十一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公允价值披露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性质、特征、风险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对该资产或负债进行恰当分组,并按照组别披露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区分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和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四十四条 在相关资产或负债初始确认后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至少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每组资产和负债的下列信息: 第四十五条 在相关资产或负债初始确认后的资产负债表中,企业至少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非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每组资产和负债的下列信息: 第四十六条 企业调整公允价值计量层次转换时点的相关会计政策应当在前后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并按照本准则第四十四条(三)的规定进行披露。企业调整公允价值计量层次转换时点的相关会… 第四十七条 企业采用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会计政策的,应当披露该事实。 第四十八条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中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公允价值披露的各组资产和负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四十四条(二)、(四)、(五)和(八)披露信息,但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第四十… 第四十九条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在发行时附有不可分割的第三方信用增级的负债,发行人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并说明该信用增级是否已反映在该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中。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本准则要求的量化信息,除非其他形式更适当。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