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 第十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 第十章 第十章 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十八条 企业以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的净敞口为基础管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可以以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有序交易中出售净多头(即资产)或者转移净空头(即负债)的价… 第三十九条 企业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第四十条 企业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面临的特定市场风险及其期限实质上应当相同。 第四十一条 企业采用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确定相关会计政策,并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