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对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减值规定的各类金融工具和相关合同权利,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披露。

对于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减值损失准备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租赁应收款,在逾期超过30日后对合同现金流量作出修改的,适用本准则第八十五条(一)的规定。

租赁应收款不适用本准则第八十六条(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