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五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第三十一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第三十一条 当前可执行的抵销权不构成相互抵销的充分条件,企业既不打算行使抵销权(即净额结算),又无计划同时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抵销。 在没有法定权利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即使有意向以净额为基础进行结算或同时结算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也不得抵销。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