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为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对源自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的影响,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的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情况下,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

作为抵押持有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的描述,包括:

所持有担保物的性质和质量的描述;

本期由于信用恶化或企业担保政策变更,导致担保物或信用增级的质量发生显著变化的说明;

由于存在担保物而未确认损失准备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持有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作抵押的定量信息(例如对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降低信用风险程度的量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