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对于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已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关系的性质,包括因转移引起的对企业使用已转移金融资产的限制;

在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相关负债的交易对手方仅对已转移金融资产有追索权的情况下,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净头寸,即已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继续确认已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披露已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转移前该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的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