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当就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所有未终止确认的已转移金融资产,以及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按本准则要求单独披露。

本章所述的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将金融资产整体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收款方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