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除短期应付款项之外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本期发生拖欠的金融负债的本金、利息、偿债基金、赎回条款的详细情况。
发生拖欠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
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拖欠事项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对债务条款的重新议定等情况。
企业本期发生了拖欠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且债权人有权在发生违约时要求企业提前偿还的,企业应当按上述要求披露。如果在期末前相关违约情况已得到补救或已重新议定债务条款,则无需披露。
本期发生拖欠的金融负债的本金、利息、偿债基金、赎回条款的详细情况。
发生拖欠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
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拖欠事项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对债务条款的重新议定等情况。
企业本期发生了拖欠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且债权人有权在发生违约时要求企业提前偿还的,企业应当按上述要求披露。如果在期末前相关违约情况已得到补救或已重新议定债务条款,则无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