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对于所有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的已确认金融工具,以及符合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抵销条件的已确认金融工具,企业应当在报告期末以表格形式分别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定量信息:
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总额。
按本准则规定抵销的金额。
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
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确定的,未包含在本条(二)中的金额,包括:
不满足本准则抵销条件的已确认金融工具的金额;
与财务担保物(包括现金担保)相关的金额,以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扣除本条(四)第1项后的余额为限。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扣除本条(四)后的余额。
企业应当披露本条(四)所述协议中抵销权的条款及其性质等信息,以及不同计量基础的金融工具适用本条时产生的计量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