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或相关附注中列报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分别反映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款和应收款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并分别反映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