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和与理解财务报表相关的其他会计政策等信息,主要包括:

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初始确认时对上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做出指定的标准;

如何满足运用指定的标准。对于以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为目的的指定,企业应当披露该指定所针对的确认或计量不一致的描述性说明。对于以更好地反映组合的管理实质为目的的指定,企业应当披露该指定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描述性说明。对于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混合工具,企业应当披露运用指定标准的描述性说明。

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标准。

金融资产常规购买和出售的会计政策。

核销减值准备并减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原则。

如何确定每类金融工具的利得或损失。

存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适用标准。

为避免金融资产逾期或减值而重新议定条款的金融资产所适用的会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