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不考虑该分部的规模,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
不将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可将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
不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且不与其他分部合并的,应当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将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不考虑该分部的规模,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
不将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可将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
不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且不与其他分部合并的,应当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将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