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