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年) 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 第八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年) 第八条 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 第八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