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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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