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