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