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