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

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

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