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资产减值损失;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所得税费用;
净利润;
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综合收益总额。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资产减值损失;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所得税费用;
净利润;
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综合收益总额。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