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的合计金额。

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