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