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