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法时,可以使用在合同开始日或初始确认时根据合同条款和市场状况可确定的合理可靠的信息,或使用在过渡日可获得的合理可靠的信息,根据本准则规定识别下列事项并进行衔接处理:

保险合同组,企业可以将签发或分出时间间隔超过一年的合同归入同一合同组;

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

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中的相机抉择现金流量;

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

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法时,对于在合同转让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保险合同,可以将该类合同在转让日或购买日前已发生的赔付义务确认为已发生赔款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