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对过渡日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衔接处理:
根据本准则第一百零九条(一)规定将签发或分出时间相隔超过一年的合同归入同一合同组的,可以在过渡日确定合同组初始确认时或以后适用的折现率。企业根据本准则第三十四条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采用适当方法确定过渡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
未将签发或分出时间相隔超过一年的合同归入同一合同组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一百一十条(二)估计合同组初始确认时或以后适用的折现率。企业根据本准则第三十四条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保险财务损益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采用适当方法确定过渡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