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保险合同中包含多个组成部分的,企业应当将下列组成部分予以分拆,并分别适用相关会计准则: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分拆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与投资成分相关的合同条款符合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定义的,应当适用本准则。

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非保险合同服务的承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保险合同经上述分拆后的剩余组成部分,适用本准则。

投资成分,是指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

保险合同服务,是指企业为保险事项提供的保险保障服务、为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持有人提供的投资回报服务,以及代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持有人管理基础项目的投资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