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