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