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 第四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三十二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三十二条 在套期关系开始时,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高于校准时间价值的,企业应当以校准时间价值为基础,将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将这两个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套期关系开始时,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低于校准时间价值的,企业应当将两个时间价值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的较低者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果实际时间价值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扣减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额后尚有剩余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