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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套期关系评估

第十五条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套期开始日及以后期间持续地对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进行评估,尤其应当分析在套期剩余期限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企业至少应… 第十八条 套期关系由于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的,企业应当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用套期会计: 第二十条 套期关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得撤销套期关系的指定并由此终止套期关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套期工具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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