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 引用法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