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 第六章 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按继续涉入程度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以及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企业应当对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确认所产生的收入(或利得),对相关负债确认所产生的费用(或损失),两者不得相互抵销。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在后续计量时对其公允价值变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确认,同时相关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的确认应当与之保持一致,且两者不得相互抵销。 引用法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