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金融资产转入方提供了非现金担保物(如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等)的,企业和转入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转入方按照合同或惯例有权出售该担保物或将其再作为担保物的,企业应当将该非现金担保物在资产负债表中重新归类,并单独列示。

转入方已将该担保物出售的,转入方应当就归还担保物义务,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一项负债。

企业违约,丧失了赎回担保物权利的,应当终止确认该担保物;转入方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将该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转入方已出售该担保物的,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归还担保物的义务。

除上述(三)所涉及的情况外,企业应当继续将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