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年) 第三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第二十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第二十条 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期权行权价格之间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与时间价值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