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第九章 利得和损失 第六十九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第六十九条 第九章 利得和损失 第六十九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