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第八章 金融工具的减值 第六十二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八章 金融工具的减值 第六十二条 如果金融工具同时包含贷款和未提用的承诺,且企业根据合同规定要求还款或取消未提用承诺的能力并未将企业面临信用损失的期间限定在合同通知期内的,企业对于此类金融工具(仅限于此类金融工具)确认预期信用损失的期间,应当为其面临信用风险且无法用信用风险管理措施予以缓释的期间,即使该期间超过了最长合同期限。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