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的,不属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重分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某金融工具以前被指定并成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的有效套期工具,但目前已不再满足运用该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某金融工具被指定并成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的有效套期工具。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运用信用风险敞口公允价值选择权所引起的计量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