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五章 金融工具计量 第三十九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金融工具计量 第三十九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引用法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06)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