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五章 金融工具计量 第三十五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金融工具计量 第三十五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第十六条所指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