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