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五章 金融工具计量 第三十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金融工具计量 第三十条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