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

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