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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 第十九条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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