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