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

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

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