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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2001年) 21.

21. 现金流量一般应分别按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反映。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应以净额列示。

金融企业下列项目应以净额列示: (1) 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 (2) 活期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 (3) 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 (4) 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 (5) 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 (6) 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证券的买入与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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