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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2001年) 18.

18. 金融企业的下列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项目应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1) 对外发放的贷款和收回的贷款本金; (2) 吸收的存款和支付的存款本金; (3) 同业存款及存放同业款项; (4) 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的资金; (5) 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 (6) 收回的已于前期核销的贷款; (7) 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买卖证券所收到或支出的现金; (8) 融资租赁所收到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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