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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存货(2001年) 28.

28.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存货有关的信息:

(1) 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类存货的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及总额; (2) 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 (3) 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4)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5) 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 (6) 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7) 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的账面价值; (8) 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 (9) 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 衔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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