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2001年) 8. 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2001年) 8. 8. 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重点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同时,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也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1) 中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说明。如果发生了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 (2) 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如果影响数不能确定,应当说明理由。 (3)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及其更正金额。 (4) 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5) 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的类型和交易要素。 (6)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7) 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会计报表项目的说明。 (8) 债务性证券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9) 向企业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包括向所有者分配的利润总额和每股股利。 (10) 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11) 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3) 企业结构变化情况的说明,比如企业合并和重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关系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营业等。 (14) 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如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重大的债务重组事项、重大… 在年度会计报表中的披露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