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13年) 第三章 企业会计信息化 第二十一条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企业会计信息化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充分重视会计信息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人才培养,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在本企业的应用。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外,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 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企业,由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